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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清查、收缴因公护照<通行证>的紧急通知
各院、处(部)、室、馆、中心、集团:
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文件(冀政外字[2006]29号)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因公护照<通行证>清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》精神,现通知如下:
1、根据我省因公护照<通行证>收缴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,国际合作处负责临时保管校内因公护照<通行证>。根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,请因公出国(境)人员归国(境)后一周内将因公护照<通行证>送交至国际合作处,再由国际合作处送交省外办出国赴港澳管理处保管。
2、凡自2000年1月1日后因公出访并持有因公护照<通行证>的人员务必将因公护照<通行证>于2006年9月19日之前上交国际合作处国际交流中心(留学生公寓1016室,联系电话:5079533;联系人:梁卫格)。如因公护照<通行证>不能上缴,请本人提供姓名、单位职务、因公护照<通行证>号码、有效期和不上缴原因,由国际合作处上报省外办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请各部门持有因公护照<通行证>人员尽快与我处联系,并请各位相关人员届时严格遵守河北省及我校因公护照<通行证>收缴及管理规定,以免影响我校今后因公出国(境)团组护照的申领。
国际合作处
2006年9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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